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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吉林省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特別關註了村道設置明顯標誌、標線,並增加乘車人向外拋物等三項處罰,提到酒駕、闖紅燈、超速、套牌等嚴重違法行為將進入交通誠信體系平臺。
  新變化
  將為村道設明顯標誌、標線
  開車的人都會有這種感覺,走慣城市施劃一新的街路後,一開車進入鄉村街路特別不適應。因為,農村道路安全設施以及道路標誌、標線等設置尤為缺失和不規範,給行車安全帶來隱患。
  “針對農村道路標誌、標線設置缺失,農民交通安全意識不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較為突出,我們已建議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加強規範。”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耿強在《修正案》說明中透露,按照國務院2012年《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修正案》中增加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體系建設,落實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及道路的標誌、標線。”
  新亮點
  酒駕、套牌將進入誠信平臺
  記者在《修正案》中看到一個亮點,即建立道路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臺。
  《修正案》認為,建立誠信平臺對於有關部門有效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強化交通參與者的自我約束會起到積極作用。《修正案》規定:“省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臺。道路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臺主要記載酒駕、套牌、超速超載、闖紅燈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以及違法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險等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職能需要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臺。”
  《修正案》同時提到:“道路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臺對個人違法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個人可以利用道路誠信信息系統平臺,查詢本人信息。”“開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新舉措
  處理事故應接受公眾監督
  《修正案》對部門職責也進行了明確界定。將工商部門職責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和報廢汽車實施監督管理。”
  對公安交管部門的執法監督作了補充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對辦理車輛登記、發放號牌、對駕駛人考核發證、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項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強化執法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並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新建議
  施工中斷交通及時調整信號
  據統計,不按標線行駛已成為今年我省車輛違章的“重災區”。在修改《修正案》中,關於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設置及調整問題反映較為強烈,很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給予規範。
  為此,在《修正案》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根據道路等級和通行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第三款修改為:“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高、調整、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在5日前向社會公告。”在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斷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交通信號。”
  新處罰
  將增加乘客拋物等三項處罰
  根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三項處罰。《修正案》規定:對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公交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占用其他車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客車和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速行駛,未超過10%的,設定了罰款處罰。
  調整了兩項處罰幅度:將“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且未造成後果,予以警告”的規定,修改為“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未造成後果,予以警告”。將“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且未造成後果,予以警告”的規定刪除。
  新增加
  限速段應在醒目位置設標誌
  關於道路限速和測速取證,《修正案》參照公安部交管局《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在草案第七條中增加兩款有關限速的規定。
  即“道路限速的設定應當以保障行車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科學設定:道路設計速度;道路線形條件、路側環境影響、沿線設施;機動車安全運行速度;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車輛類型構成;道路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情況。限速路段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提示標誌”。
  《修正案》增加一條有關測速取證的規定:“設置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佈局,規範設置。”
  本報記者 王小野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結束
  本報訊(記者 王小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28日上午在長春結束。有公民旁聽本次全體會議。
  會議補選蔣超良為吉林省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的決定;通過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的決定》等;通過了人事任免名單。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補選吳玉珩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四平市人大常委會補選於謙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化市人大常委會補選喬恆、薑殿忠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吳玉珩、於謙、喬恆、薑殿忠的代表資格有效。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接受王森辭去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通化市人大常委會接受王鳳玉辭去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法終止王森、王鳳玉代表資格。
  省人大代表宋玉文去世。宋玉文的代表資格自然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現在,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513名。
  此外,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明年2月上旬在長春召開。
  (原標題:《吉林省實施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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