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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紅革 杜耀春
  本報訊(記者岳紅革 通訊員杜耀春)7月11日下午4時,因搶劫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王江峰終於走出了已關押他兩年零七個多月的陝西省雁塔監獄。呼吸著高牆外自由的空氣,他向身邊陪伴他的西安市沙坡地區檢察院駐雁塔監獄檢察室的檢察官躬身道謝。經過沙坡地區檢察院整整2年的不懈努力,王江峰蒙受的不白之冤最終得以徹底糾正。
  2012年5月,王江峰被陝西省銅川市王益區法院以搶劫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是:王江峰和有夫之婦張某某(女)在網上相識。2011年9月19日,王江峰和另一犯罪嫌疑人劉曉峰(在逃)約張某某在王益區桃園道口見面,因向張某某索要錢財未果,王江峰對張某某非常不滿,於是深夜撥打張家電話進行騷擾。次日,王江峰又因張某某不跟自己走便以殺害其全家相威脅,隨後同劉曉峰強行將張某某拉至位於富平縣的王江峰家中。21日,王江峰在將張某某的手機和背包搶走後讓其回家。包內裝有黃金手鐲、戒指、弔墜等飾物,經鑒定,被搶物品價值1萬餘元。
  2012年7月3日,即入獄後的第二天,王江峰便向沙坡地區檢察院駐雁塔監獄檢察室提出口頭申訴,隨後又遞交了書面申訴材料,堅稱自己沒有搶劫張某某的財物。沙坡地區檢察院調閱法院案卷後發現,被告人供述之間、證人證言之間、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之間、鑒定意見等存在矛盾,該案存在錯誤的可能。
  隨後,該院成立工作小組前往案發地進行實地調查,發現一審判決書中所稱的犯罪嫌疑人劉曉峰並未在逃,重要證人張某的個人信息不准確,應為惠某。根據新詢問的證人證言得知,案發當天張某某是以女友身份到王江峰家做客,將裝有衣物、金飾等的背包放在王江峰家中,王江峰沒有搶劫的動機和行為。法庭認定的公安機關的一份辦案說明裡,王江峰搶劫的物品有一隻金手鐲(鑒定價值2426.5元),而鑒定意見則稱有兩隻,價值擴大了一倍。此外,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被搶物品價值共計1萬餘元的其他依據並不充分。
  同年10月,沙坡地區檢察院對王江峰申訴一案撰寫了詳盡的調查報告,並向西安市檢察院和陝西省檢察院進行層報,建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隨後,陝西省檢察院指定銅川市檢察院對王江峰一案提起抗訴。
  2013年7月3日,銅川市檢察院就王江峰搶劫案向銅川市中級法院依法抗訴。同年8月8日,銅川市中級法院指令王益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今年2月25日,王益區法院再審認定:王江峰搶劫金飾等物的金額應為2000多元,檢察機關抗訴數額異議成立,但抗訴事實異議不成立,最後以搶劫罪改判王江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沙坡地區檢察院認為抗訴事實異議亦應成立,因此繼續向省、市檢察院反映。陝西省檢察院相繼召集西安市檢察院、銅川市檢察院和沙坡地區檢察院開會研究,決定支持沙坡地區檢察院的意見。與此同時,王江峰也提出了上訴請求。
  7月11日,銅川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二審判決,宣佈王江峰無罪、當即釋放。  (原標題:檢察官為他洗清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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